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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颠倒坚持无神论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关系

时间:2019-02-21 09:47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 作者:朱晓明 点击:
要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坚持无神论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之间的关系,不能片面强调宗教信仰自由,否则就会在行动中出现偏差。不能把宗教信仰自由片面解读为公民只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而忽视了公民还有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在第五部分“繁荣兴盛农村文化,焕发乡风文明新气象”中提出,要“加强无神论宣传教育,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再强调和重申,坚持和宣传无神论的基本观点和主张。2015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和唯物论、无神论,“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三个离不开”等宣传教育活动,让人民群众掌握反分裂斗争的思想武器。在这次会后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要求,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普及科学知识和先进文化,引导群众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2016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对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他强调指出,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信奉者,共产党员当然要坚持无神论,不坚持无神论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了,也就不是彻底的唯物论者了。①  我们不仅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而且要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帮助和引导人们划清唯物论和唯心论、无神论和有神论、科学和迷信、文明和愚昧的界限,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在人民群众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
     结合学习十九大报告关于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关于宗教问题的重要论述,深切感到有一个思想上、认识上、理论上的关节点、关键点必须打通。这就是要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坚持无神论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之间的关系。如果在这个基本问题上理不清,把坚持无神论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对立起来,就会在行动中产生偏差。这个问题理清了,讲通了,既有利于坚持和宣传无神论,也有利于实行宗教信仰自由。
     为进一步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这对关系,初步梳理了以下六个观点:
     第一,不能把宗教信仰自由歪曲为信仰宗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政策。它的内涵是,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不能把“宗教信仰自由”片面解读为公民只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而忽视了公民还有“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尊重和保护这两个方面的自由,才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貌和本义。有的学者把“宗教信仰自由”等同于“信仰宗教自由”,并把它作为衡量宗教领域一切是非的唯一标准和唯一要求。在这种思潮的长期误导下,已经造成了“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信仰宗教自由”的普遍性误读。因此,要全面、完整、规范地认识和表达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不能把宗教信仰自由歪曲为只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而没有不信仰宗教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如果只有信教自由而没有不信教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那么这种被曲解的自由,实际上是不自由。
     第二,宗教信仰自由,不能误解为宗教活动自由,也不能简化为宗教自由。宗教信仰、宗教思想和宗教行为、宗教活动是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分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就是要把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作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事”。1844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提出:“当单个的人已经不再把宗教当做公事而当作自己的私事来对待时,他在政治上也就从宗教下解放出来了。”②
     宗教信仰自由是思想上的自由,是个人的私事,而宗教行为和宗教活动,有些就超出了个人信仰的范围,与社会和他人发生关系。涉及社会公共领域,宗教就与其他社会事务一样,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享有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自由。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对宗教活动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一节,提出要“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③  今年一号文件在第六部分“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中也强调,“依法加大对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打击力度,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继续整治农村乱建庙宇、滥塑宗教造像”。④
     第三,深刻认识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大原则。说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大原则,是和与其相关的宗教信仰自由相比较而言的。这两条原则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一个范围大一个范围小。宗教信仰自由是宗教工作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则不仅是与宗教工作有关的原则,同时又超出了宗教工作的范围,涉及许多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工作。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要求,我国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方面面都要坚持这个大原则,不要有意无意违背这个大原则。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贯穿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体系,覆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是覆盖到方方面面,适用于方方面面的大原则。
     第四,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主导地位。宗教既是一种社会实体,又是一种意识形态。因此,宗教工作既是社会管理工作,又是意识形态工作。
     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全面认识和把握宗教所具有的社会实体和意识形态这两种属性。既要重视宗教的社会实体属性,强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又要看到无神论和有神论也是意识形态领域的较量,是某种形式的争夺人心,要加强和创新科学无神论宣传教育,发挥思想宣传教育工作在提升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遏制宗教渗透蔓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无神论和宗教信仰自由这两条基本原则在内涵上是有相容之处的,不是绝对对立、割裂的。宗教信仰自由本身就包括公民还有不信仰宗教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无神论与有神论在世界观上对立,但在政治上还要团结、引导宗教。在政治基础上,在法律范围内,无神论对宗教有包容性。
     但是,包容不能弱化主导、替代主导、失去主导。在精神领域,如同在其他社会领域一样,既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又要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在人民群众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要深刻认识和把握主导性和包容性的关系。没有包括无神论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流主导,就不能创造和维护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社会秩序和氛围,也不能在尊重差异中扩大社会认同、在包容多样中形成思想共识。否定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主流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把这个大原则看小了、看窄了、看浅了,甚至看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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