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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宗教政策的几点意见

时间:2006-12-01 00:00来源:《科学与无神论》06.3 作者:戚甫娟 点击:
一、区别正常的宗教活动、非法活动和风俗习惯 在我国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主要指: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
  

       一、区别正常的宗教活动、非法活动和风俗习惯

       在我国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主要指: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经市级宗教团体认定,并由在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信教公民在正式开放的寺观教堂等宗教场所进行礼拜、过宗教节。凡是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活动,包括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的违法活动。

       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相沿久积而形成的,它表现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有些风俗习惯是在一些著名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影响下形成的,而非宗教影响下形成。新疆少数民族不吃猪肉、驴肉、死的动物肉,这些风俗习惯并不影响社会和他人,也不触犯任何法律,我们应给予尊重。“古尔邦节”“肉孜节”的形成与宗教有关,是一种典型的宗教节日,是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风俗习惯,对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群众来说,过“古尔邦节”“肉孜节”,同时也是在过宗教节,他们聚集在宗教场所举行仪式,这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不信教的群众不应去打扰他们。但是,要强调的是,不管什么时候到清真寺做礼拜就是宗教活动,因为它毕竟是在宗教场所进行的,讲述的毕竟是宗教教义,强化传播的毕竟是宗教思想,它与炸馓子、互相拜访做客等习俗不同。对于在校学生,应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应以风俗习惯为理由去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二、对学校师生与社会普通群众应有不同要求

       社会主义大学的教师和学生不同于一般公民,在要求上与社会普通群众是有区别的。人民教师在校园内不能从事宗教活动,教师有教书育人的义务,绝对没有传播宗教的权利。要教育学生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教师本人首先要不信仰宗教和不参加宗教活动,这是一项基本的教育原则,更是教师职业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如果教师本人信仰宗教,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感染和影响学生,不但不能很好地履行《教师法》赋予教师的义务,不仅违背教育学中身教重于言教、为人师表的教育原则,而且还违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影响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自觉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三、正确理解“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但对于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就不是私人的事情”的含义

       第一层意思,是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做一个无神论者。在公民中间,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教会与国家、学校与教会完全分离,宗教团体不应当同国家政权发生联系。第二层意思,是因为布尔什维克党是觉悟的先进战士争取工人阶级解放的联盟,不能而且也不应当对信仰宗教这种不觉悟、无知的表现置之不理。我们建立自己的组织,就是为了要反对任何通过宗教来愚弄人们的行为。对党来说,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就不是私人的事情,而是全党、全体无产阶级的事情,党要提出和制定关于宗教问题的一整套理论原则和方针政策。

       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破坏党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是关系到共产党的性质,关系到共产党永葆先进性,关系到党的纲领和目标能否实现的大问题,是党纲、党章所决不能允许的。因而我们党一再重申,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后备军和得力助手,也应该自觉地树立科学世界观和人生观,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四、正确理解“宗教活动必须用法律加以规范”

       宗教活动自由是社会自由,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活动,会涉及各个方面的关系,易与他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需要法律加以规范。特别是那些已超出纯精神范围而从事别有居心的活动。在一些宗教势力非常态膨胀,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时,国家就不能不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好的政策。如果不把它条文化、规范化而上升成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不把好的政策变为国家的意志,就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属于社会活动的宗教活动必须用法律加以规范,无论信教者个人,还是宗教组织,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正常活动,服从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行政管理和监督。绝不允许以宗教活动之名,从事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民族和祖国的阴谋活动,绝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宗教活动用法律加以规范不是改革宗教教义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坚定信仰、纯正信仰、净化信仰,弘扬宗教的真精神。

       五、正确理解“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内涵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取得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之一,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全面阐述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概括起来,就是“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两个要求”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是: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全国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宗教对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是指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前提下,对宗教中有悖于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的内容,应当自觉进行调整或改革。对教规教义中的消极因素要自觉加以抑制,发挥自身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因素,正确……(技术故障部分内容缺失)
  
    六、正确理解“政教分离”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政教分离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我们党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与宗教关系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国家政权不能对某一特定宗教做特殊照顾,不能依靠国家政权进行某种宗教活动。对政教分离不能从绝对的意义上去理解,政教分离是指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即国家政权同某一个曾经控制国家的教会的分离,而不是指宗教与政治完全脱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政教分离内容之一,其主要精神,一是学校与教堂相分离,二是教师与宗教教职人员相分离,三是教材与宗教经典、宗教教义相分离,四是学生与教徒相分离,五是学校教育活动与宗教活动相分离,这是我国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要求。正如列宁所说:“教会与国家相分离、学堂与教堂相分离,学校完全成为非宗教的学校”。

       七、引导学生辩证地看待“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

       虽然当代宗教与以前宗教相比其消极作用减少了,但宗教的基本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其消极影响不可低估。表现为在世界观上滋长以神灵为特征的唯心主义,产生消极的宿命论,销蚀进取精神;而且会形成一种有神论的氛围和社会环境,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则导向非理性。宗教的这种消极作用与我们教育培养大学生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宗教从根本上看是颠倒了的世界观。在新疆这个特殊地域环境,面对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和破坏,如果我们单凭宗教在心理调适,在道德教化、道德行为约束方面起作用这一点,就盲目夸大宗教的积极作用,而忽视其消极的一面,显然是片面的和不科学的。

       八、正确理解我们同“三股势力”斗争的性质

    “三股势力”是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三股势力”是分裂祖国统一的邪恶势力,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反动政治势力,他们既不代表任何民族,也不代表任何宗教,不过是一伙权欲炽烈的政治野心家。我们同“三股势力”之间的斗争,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是严肃的政治斗争,是敌我矛盾。反对民族分裂主义不是反对某一个民族,打击宗教极端势力不是打击和遏制某一个民族的宗教信仰。新疆问题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利用宗教的问题,宗教问题是内部问题,利用宗教问题是政治问题。

       编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目前学术界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本刊发表了戚甫娟同志的几点意见,意在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和讨论。

       作者简介:戚甫娟,新疆喀什师范学院语言系党总支副书记、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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