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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教社会学的视角看宗教与社会相适应

时间:2015-10-22 21:40来源: 作者:王奇昌 点击:
本文结合当前宗教的客观性、重要性、排他性等特性,并援引联合国的有关材料和国外一些神学家的看法,说明中国共产党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尊重事实的做法;同时对照欧美的宗教实际情况以及欧洲的政策转型倾向,说明中国共产党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宗教问题的重要指导方针之一。而大陆学界在论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必要性时,多侧重于宗教会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以及宗教的群众性、特殊复杂性[]。在笔者看来,直接回应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异的观点也是说明其必要性的一条途径。为此,笔者就不揣浅陋,针对世界上与中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断相异的两种观点,即不应对宗教有所约束说、认为需要强调民众的多样性身份而不是试图引导说,结合宗教的属性以及欧美国家的宗教实际情况,说明中国共产党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断的合理性及重要意义。

一、两种典型的相异观点

不应对宗教有所约束说认为宗教自由是第一位的,不应该加以限制。国际创价学会会长池田大作和牛津大学教授布莱恩·威尔逊对此有集中的表述。在池田大作看来,“保卫信教自由,就是保卫人类的基本权利,它具有根本的和重大的价值。……信仰自由当然也包括布教和宣教的自由。……始终坚持包括布教、宣传的自由在内的信教自由,才能保持人类的良心”[] 。威尔逊不但坚持“信奉某种宗教的人只要他自己愿意,就可以向社会中更多的人们宣扬自己的信仰”,还将信教自由与某种程度的特权联系在一起,“西方各国的信教自由,近年来确实大有进展。各宗派都可以根据宗教实践的需要,要求得到相当多的特权”[]。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二人所谓的信教自由实际上是信教、宣教自由,并主张不能对布教、宣教加以限制。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策指向则是:在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要求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而不是信仰高于一切。例如,在宣教问题上,基于无神论是中国的主导意识形态,在民众中间又有着广泛影响,政府规定不得在宗教场所宣扬无神论的同时,也规定不得在宗教场所之外宣传宗教。

认为应该强调民众的多样性身份而不是试图引导宗教说的代表人物则是1998年纪念阿尔弗雷德·诺贝尔瑞典银行经济学奖(俗称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他认为解决因宗教而起的冲突的对策是强调民众身份的多样性[],而不能试图引导宗教,因为引导宗教往往是在变相地加强宗教的地位。阿马蒂亚·森亲身经历过印巴分治前后的社会冲突,又在多种宗教并存的英国生活了多年。在他看来,“多族裔英国的未来在于认可、支持和帮助不同政治、语言、社会取向(以及不同族裔和宗教)的公民在各种不同的身份,包括作为公民的身份下,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相互交往”[],但现实情况却是英国“基于宗教的暴力不是通过加强公民社会来克服(尽管这是一个显著的事实),而是通过动员各个宗教中的所谓的‘温和’派领袖来劝说,指望这些宗教领袖们自己在他们的宗教内驱逐极端主义分子,并在必要时重新界定其宗教定义”[]。他因此大声疾呼:“以宗教为中心的视角,及它所形成的制度性政策(这类做法颇为频繁,举一例子:‘政府将与穆斯林领导人在下一阶段举行会谈,计划巩固联合阵线’),已经起到了巩固和加强宗教权威声音的作用,同时降低了非宗教性制度和运动的重要性……试图吸收宗教领袖及教士来支持一项政治事业,以及试图以政治和社会态度重新定义相关宗教,就会降低人们在其适当领域内所拥有的非宗教价值的重要性——不论它们是否是宗教性的。”[]应该说,阿马蒂亚·森的观点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相适应论断都强调公民身份的重要性,但在是否引导宗教方面则截然不同。

二、基于宗教属性的回应

从实际情况看,宗教具有客观性、重要性属性,这就决定了政府不可能对宗教视而不见。同时宗教又往往具有排他性,直到现在还是世界诸多冲突的诱因。而中国是一个历史上深受无神论影响的国家,这就使得现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很有必要。

宗教的客观性是毋庸置疑的。不管神灵是否存在,人们也不会否认信徒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宗教观念以及现实中宗教行为、宗教组织的存在。至于宗教的重要性,虽然进入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实行了政教分离政策,但宗教对于个人及社会仍有很大的影响,毕竟“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要”[]。中国也不例外。不过这方面的论述已经很多,笔者在此就不展开论述。下面着重谈当前宗教仍具有的排他性。

宗教的排他性往往是生之俱来的。吕大吉指出:“既然把对本教神灵的信仰和服从当成最高的美德,当然便把持不同信仰者视为异教徒,把迫害和消灭异教徒的恶行视为美德。”[]针对这种情况,天主教神学家潘尼卡不得不承认:“过去,宗教是其追随者内在和平的因素,同时也是他们与外人进行战争的因素。”[]更重要的是,宗教本身就有促使冲突扩大的特性。宗教“使人们产生了一种为别人而牺牲自己生命的动机,而不是产生利己之心。以少数社会成员战死沙场为代价,整个社会就会在征服其他社会或抵御外侮时变得更加有效”[11]。这一点在十字军历次东征中体现得很明显。虽然随着时代的变化,宗教之间的对话日趋增多,宗教宽容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人支持。但在大多数学者看来,宗教宽容的产生是由于外部的影响而不是宗教自身的因素。房龙认为与商业的发展有关,因为商业上的巨大利益使得迫害异教徒变得不大可能。[12]贝格尔则指出这是特定宗教无力控制局面的结果:“在竭力对其领土实行垄断控制方面,新教徒和天主教徒一样凶狠。然而,一旦基督教世界的统一实际打破,一个变化的过程就开始了,它使进一步的瓦解更容易完成,最后,由于实践上的而非意识形态上的缘由,它导致了在新教和天主教双方的领土之内对离经叛道越来越宽松的容忍。”[13]对于中国而言,历史上没有宗教战争并且各宗教之间比较和谐主要也是因为政府的强大以及对宗教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引导。到了晚清时期,在清政府基本上约束不住基督徒等诸多因素的作用下,中国的基督徒就与非基督徒产生了不少矛盾乃至冲突。

需要指出的是,宗教宽容只是一种趋势,当前还没有化为现实。池田大作不得不承认,很多宗教都认为“只有我们才拥有‘真正的真理’”,有的宗教虽然“也表现出宽容,但却认为其他宗教不具有掌握真理和保卫真理的方法,只有自己才具有这种优越性”。[14]虽然“美国对宗教多元主义这个问题的争论的最终结果是,多元主义取得了胜利。差不多所有的人都和平地接受了宗教的多样性”,“从某一宗教观点出发说别人在神学上不充分、不正确,并把它和‘非美主义’、下等公民、颠覆活动等等联系起来的进一步做法”大大减少了,但“这一点也未能制止某些宗教群体仍继续积极地使别人改信他们的宗教并公开地指责其他宗教群体的神学”。[15]而在现实生活中,“冲突一旦聚焦于宗教问题,就往往造成一方之所得必为另一方之所失,难以达成妥协”,形成了难以解决的争端。在印度的阿约提亚,民众为了是修建摩罗神庙还是清真寺而大打出手;犹太人与穆斯林为耶路撒冷的神殿山的归属纠纷不断。20019·11事件之后,美国也因宗教成了冲突地区。[16]而中东地区的逊尼派和什叶派的冲突已经有一千多年的历史,至今仍没有看到化解的迹象。

另外,无神论者还会遭到一些宗教徒的歧视或敌视。在一份由若干基督教知名人士及伊斯兰教知名人士共同发布的名为《在信任和容忍的世纪实现宗教融合》的宣言中明确号召“不同宗教的信徒”反对“无神论”,并认为无神论“泯灭了爱”,“是任何宗教都不能容忍的灾祸”[17]。在中国,虽然教会做出了很大努力,但部分基督徒还是持基要主义观点,有些人甚至视无神论者居多的中国社会为魔鬼的社会,肯定要受到上帝的惩罚。[18]

基于宗教的以上特性,认为宗教不应受到约束的观点就有待商榷。自由都是相对的,任何一个人或群体都需要考虑到其他人或其他群体的利益,宗教群体也不例外。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规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19]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第一条第三款也指出:“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之表示,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20]这就说明就联合国的诸多文件而言,宗教并不是可以凌驾于一切之上,如果危害到公共安全、煽动宗教仇恨,是可以加以限制的。换而言之,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基于对公共秩序和不信仰宗教的民众占人口大多数的国情的考虑,在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合乎情理之事。

至于认为应该强调民众的多样性身份而不是试图引导的观点,不能说它没有一定道理,可它没有提供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阿马蒂亚·森的看法为例,他反对把一个国家看作宗教和社群的联邦,这是有道理的,毕竟以宗教身份区分公民可能会强化宗教的排他性,而英国的穆斯林及其他移民对社会的参与“被首先放在‘社群关系’的篮子里实行,并且要以宗教领袖(包括‘稳健的’教士以及‘温和的’阿訇,或其他宗教社群的和蔼发言人)为中介来完成”[21]此种政策也值得商榷。但宗教的客观性、重要性、排他性等特性决定了政府无法忽视宗教问题。现实问题并不因为我们视而不见就会消失。如上文所言,宗教在当今世界仍然起着重大作用,而且有时还成为冲突的起因或者强化因素。主张构建多样性身份的提法固然不错,但如果大多数人还是选择了宗教作为自己的主要身份或者优先身份,又该怎么办?固然不同宗教之间可以多元共存,但单是文化多元政策很难化解两种有着很深矛盾的群体的分歧,如欧洲穆斯林与基督徒的矛盾或者冲突就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还有,历史已经证明大多数宗教是可以与所在社会相适应的,而且宗教组织是政府联系民众的重要纽带。如果对之置之不理,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因为一些可能的政策偏差而放弃对宗教的积极引导。

事实上,199951215日在海牙举行的海牙呼吁和平会议通过的《海牙二十一世纪和平与正义纲领》就呼吁对宗教进行引导:“民族、宗教、种族上的不容忍和民族主义是现代武装冲突的主要根源之一……争取世界各种宗教协力把暴力文化转化为和平与正义文化……宗教一直是战争的一个根源,但也有潜力帮助和平文化的发展。必须延揽宗教参与开拓和平的道路。”[22]而中国共产党早已认识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且实践已久。

三、基于实践对比的回应

关于中国共产党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针指导下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国内学界已有大量的论述。笔者就不一一引述,在此只以国内外颇为关注的基督教(基督新教、天主教、东正教)为例。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屡屡出现教案。到了20世纪,《中华归主》又触发了规模颇大的非基督教运动,重要原因就是该书显示大陆的基督徒由20世纪初的8万人到发展为20年代初的36万人[23],但新中国成立之后,基督徒人数的飞速增长并没有引起社会冲突。据各方面数据显示,新中国成立之初基督徒约70万人[24]2003年达到了约1600万人[25]。而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课题组2008-2009年的调查估算,中国内地现有2305万人(其中已受洗者1556万人,占67.5%,未受洗者749万人,占32.5%[26],六十年间增长三十多倍。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由冲突走向相安无事固然与基督徒不再拥有事实上的特权有关,但也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政策有着很大的关系。在此政策的指导下,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同心同行,和衷共济,共同致力于推动中国的现代化事业。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并不注重对宗教的引导的欧美社会则不时出现与宗教有关的纠纷或冲突。在欧洲,各国虽然也打击一些极端教派,但整体上还是认为宗教自由是需要无条件保证的,长期以来对宗教放任自流;部分国家提倡宗教对话,发挥宗教组织的作用,并提倡政治整合,但也没有注意到要积极引导宗教,结果却造成社会的分裂:一方面部分在欧洲已经取得居留权的穆斯林只是执着于宗教身份,对所在国家认同感不强。阿马蒂亚·森就提到,2005年的伦敦自杀性爆炸事件乃是一些“出生在英国但极端被异化的年轻人”做的[27]。在另一方面,一些基督徒担心穆斯林大量涌入欧洲会导致欧洲的文化灭亡,甚至开始采取极端手段。20117月奥斯陆袭击案的制造者布雷维克就主张要把那些不接受欧洲文化的穆斯林赶出欧洲去,甚至不惜对支持多元文化政策的工党的支持者大开杀戒,造成76人死亡的惨剧。

在这样的背景下,部分欧洲国家开始反思过去的政策。例如,法国总统萨科齐于20112月的德国慕尼黑安全政策会议上宣布,法国不能接受部分新移民所提出的诸如男女不平等、让小女孩失去上学自由等生活方式的改变[28]。英国首相卡梅伦也表示,英国多元文化政策的失败一半归咎于国内伊斯兰极端主义思潮的发展。在他看来,“在多元文化政策指导下,政府鼓励少数族群文化独立发展,导致一些年轻的英国穆斯林走向个人极端主义。现在是将过去的失败政策翻过去的时候了” [29]。针对20118月的伦敦骚乱,卡梅伦发出“we will not let any phoney concerns about human rights get in the way[30](我们不会让虚伪的人权关注挡道)的评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也刊发《言论自由底限在哪里?》的文章。这说明英国准备改变政策,但没有采用阿马蒂亚·森提出的多重身份或者自由选择的思路,而是可能会试图采用直接引导宗教的手段。

至于美国,虽然号称不干涉宗教,有充分的宗教自由,但我们也要看到:一是美国破坏性膜拜团体(相当于中国语境下的“邪教”)猖獗,成为美国社会的重大社会问题,不少研究认为美国已成为“邪教”的天堂;二是美国政府也不是对宗教团体不管不问,历史上还因摩门教问题出动军队;三是美国无法消除历史上一直存在着的特定宗派对其他宗教或教派的歧视或敌视。由于学界对于第一点有颇多论述[31],人民圣殿教集体自杀事件、大卫庄园惨剧也是广为人知,在此就略而不谈。本文着重谈论后面几点。

美国屡屡因宗教问题动用武力。摩门教一度因《以赛亚书》中“七个女人必拉住一个男人”以及上帝曾亚伯拉罕、所罗门等人以妻妾等原因实行一夫多妻制。这遭到当时的联邦政府的强烈反对。后者不但通过立法禁止一夫多妻制,而且还派出一千多人的部队,准备攻打摩门教徒的聚集地,后经人斡旋才消除了这场危机。事实上,大卫庄园惨剧的发生也与政府在遭到大卫教派反抗之后动用坦克等武器包围了大卫庄园有关。

纵观美国的宗教历史,到处充满着宗教不宽容,而美国则因所谓的宗教自由、思想自由等考虑无法有效阻止。美国所谓的宗教宽容就是以不宽容开始的,那些最初的移民“要求别人对他的信仰能够宽容,但却不能宽容别人的不同的宗教信仰”,以至于美国最高法院1947年一份判决就指出“天主教教徒发现他们自己因为信仰而受到迫害和放逐,贵格派教徒由于不肯违背自己的良心而锒铛入狱”。[32]但这种情况并没有得到缓解。就是到了现在,美国学者自己就承认:“宽容体制在当代美国遭受来自(基督教)多数群体的压力,担忧社会失去控制。他们打算宽容少数宗教(因为他们是宗教自由的鼓吹者),但是不宽容宗教信仰之外的个人自由。” [33]而且美国的部分基督徒仍对伊斯兰教抱有很深的成见。时任美国总统的小布什曾称反恐战争为“crusade”(十字军东征),这就被认为是其重要体现。而随着穆斯林在总人口比例日益增加而影响到一些美国人所谓的“美国特性”,这一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

结语

宗教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但乔纳森·斯威夫特(Jonathan Swift)的“宗教足以让我们彼此憎恨却不足以让我们相爱”[34]也并非没有道理,而对宗教放之任之或视而不见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摸索,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解决中国的宗教问题的重要方针。在此方针的指导下,天主教、基督教提出“荣神益人”,伊斯兰教提出“两世吉庆”,道教提出“齐同慈爱、济世渡人”,佛教提出“人间佛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并努力对教义教规不适合社会发展的地方进行改革或变通,既促进宗教自身的健康发展,又为社会的和谐和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毋庸讳言,中国共产党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针在政策层面还需要随着现实的发展不断完善,但与欧美国家的做法相比,可谓把握住宗教的属性及规律:当法国为头巾法案闹得不可开交时,中国的高等学府里的回族女生可以随意佩戴头巾而不受任何干涉;当美国召开关于美国穆斯林极端化程度(The Extent of Radicalization in the American Muslim Community)的听证会[35]时,中国的穆斯林却与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民众一道共同建设美好家园。事实胜于雄辩。中国共产党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策不但较好地解决了中国的宗教问题,而且足为其他国家提供有益的借鉴。

 


[] 参见黄铸:《关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若干问题》,《人民论坛》2002年第3期。徐远杰:《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国宗教》2003年第2期。何虎生:《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 []池田大作、[]B•威尔逊:《社会与宗教》,梁鸿飞、王健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27页。

[] []池田大作、[]B•威尔逊:《社会与宗教》,梁鸿飞、王健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27-428页。

[] []阿马蒂亚•森:《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李风华、陈昌升、袁德良译,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172页。

[] []阿马蒂亚•森:《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第142页。

[] []阿马蒂亚•森:《序》,《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李风华、陈昌升、袁德良译,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 []阿马蒂亚•森:《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李风华、陈昌升、袁德良译,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70页。

[] [西]西蒙•潘尼卡:《文化裁军》,思竹、王志成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11][]戴蒙德:《枪炮、病菌与钢铁——人类社会的命运》,谢延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290页。

[12][]房龙:《宽容》,郭兵等译,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页。

[13][]彼得•贝格尔;《神圣的帷幕——宗教社会学理论之要素》,高师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

[14][]池田大作、[]B•威尔逊:《社会与宗教》,梁鸿飞、王健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2页。

[15][]约翰斯通:《社会中的宗教》,尹今黎、张蕾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8页。

[16] []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征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297页。

[17] 《在信任和容忍的世纪实现宗教融合》,摘自2000811发布的联合国第五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116b)的附件, http://www.un.org/chinese/ga/55/doc/A55-280add1.pdf201198下载。

[18]段琦:《奋进的历程——中国基督教的本色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59-560页。

[19]《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ccpr.htm201198下载。

[20] 联合国1981112536/55号决议《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RES/36/55201198下载。

[21][]阿马蒂亚•森:《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第142页。

[22] 《海牙二十一世纪和平与正义纲领》,摘自联合国第五十四次大会1999520文件,http://www.haguepeace.org/resources/HAP%20Agenda%20Chinese.pdf201196下载。

[23]段琦:《奋进的历程——中国基督教的本色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80页。

[24]王作安:《中国教会发展中面临的挑战》,《中国宗教》2006年第2期。

[25]王作安:《宗教的社会责任:以我国内地基督教为例》,《中国宗教》2003年第12期。

[26]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课题组:《中国基督教入户问卷调查报告》,见金泽、邱永辉编《中国宗教报告》(2010),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91页。

[27] []阿马蒂亚•森:《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李风华、陈昌升、袁德良译,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页。

[28]冯倩编译:《欧洲多元文化政策受挫》,《中国文化报》2011312版。

[29]冯倩编译:《欧洲多元文化政策受挫》,《中国文化报》2011312版。

[30]UK riots: David Cameron\'s statement in full,elegraph.co.uk, 10 Aug 2011, 17 Sep 2011. <http://www.telegraph.co.uk/news/uknews/crime/8693134/UK-riots-David-Camerons-statement-in-full.html>

[31]对于美国破坏性膜拜群体猖獗的体制性原因,可参阅张新鹰发表在《科学与无神论》2011年第1期《邪教滋生是因为传统宗教受到制约吗?》第56页的论述。

[32][]约翰斯通:《社会中的宗教》,尹今黎、张蕾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7-288页。

[33][]迈克尔•沃尔泽:《论宽容》,第81页。

[34]参见[]保罗·尼特:《作者致中国读者》,《宗教对话模式》,王志成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35]“King Opens Committee on Homeland Security Hearing on Radicalization”, homeland.house.gov, 10 Mar.2011,23Feb.2012<http://homeland.house.gov/press-release/king-opens-committee-homeland-security-hearing-radic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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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萌咏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注册会员 注册时间:2014-02-19 00:02 最后登录:2014-02-19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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