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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读上帝

时间:2004-05-14 00:00来源:《书屋》 作者:万方 点击:
《书屋》杂志转来齐宏伟先生针对发表于该刊2001年第12期上拙作《重读上帝》一文(以下简称“齐文”)所写的读后感,要我看看。拜读之余,深感齐先生除行文中使用了几个令人稍感不适的语词外,总的说来,还是出于对笔者的关心,在有所溢美的情况下,希望笔者
  

      《书屋》杂志转来齐宏伟先生针对发表于该刊2001年第12期上拙作《重读上帝》一文(以下简称“齐文”)所写的读后感,要我看看。拜读之余,深感齐先生除行文中使用了几个令人稍感不适的语词外,总的说来,还是出于对笔者的关心,在有所溢美的情况下,希望笔者在后续的文章中避免“一些不太严谨之处”,并希望“在宽容氛围和真诚对话中尊重学术规范,辨明课题真意”。“齐文”大致分为两个部分:其一针对拙文“知识性错误(“硬伤”)”,罗列了十条之多;其二为拙文“尚需斟酌”的“观念”,亦有六条。笔者以为,必须是只可能有惟一正确答案的问题,才能产生“知识性错误”的“硬伤”。但“齐文”所列的拙作“知识性错误”,似乎只有第一和第三条才有可能成立,是否为笔者错误则又另当别论;其他都是基于不同的“观念”对《圣经》的文本有着不同的理解而产生的解读差异。  
  笔者知道《书屋》的编辑素来注重平等宽容的学术对话与争鸣,考虑到齐先生的看法并非绝无仅有,便希望能够将本文发表,与之商榷,以示对齐先生的尊重,并通过释疑而达成共识。本文所以名为《再读上帝》,意在对“上帝”及脱胎于《圣经?旧约》的基督教精神进行更深入的解读。

    一

  先谈所谓“知识性错误”问题。   
  拙文提及“大卫为以色列的王之后,在撒旦的怂恿下搞了一次全国性的人口普查”,顺便又说到:“这可能是世界上见诸文献记载最早的人口普查。”笔者从来不愿意将话说死、将事情做绝。因为一个人的阅读见识毕竟有限,而且还不断有新的资料从故纸堆甚至地下发掘出来;加之在古今中外现实生活中所见,凡是用“最”“最”什么的来表示的,无不是专制语境中的“歌德”派谎言。故笔者在谈到大卫所搞的人口普查时--这仅仅是为增添行文的活泼而顺便提及,当然不想由于画蛇添足而犯“知识性的错误”--就加上了“可能”这一未定之词,以示没有把握而留有余地。“齐文”将其视之为“硬伤”,并举出了“早在大卫王之前约四百年”,《圣经》的《旧约?民数记》中,就“赫然”记载着以色列民族“两次全国性的人口普查”,进而怀疑:“由此可见,万方君是不是没有把《圣经》从头到尾读完?”  
  首先说明,《重读上帝》并不是笔者就此问题而写的惟一文章,那只不过是同时所写总题目为“天国的沉沦”九篇系列文章中的第一篇,这从该文写了一千多字的引言也可以看出来。在“引言”的结尾,笔者说到:“欲知上帝缘何死亡,天国缘何沉沦,首先必须重读上帝。”为了写好这组文章,笔者确实将《圣经》的《旧约》与《新约》通读了一遍,有些篇什还读了多遍。《民数记》第四章中的那三次而不是“齐文”所说的“两次”所谓“赫然”可见的“全国性的人口普查”,笔者还是有印象的。现将有关文字摘录如下:  
  “耶和华晓谕摩西、亚伦说:‘你从利未人中,将哥辖子孙的总数,照他们的家室、宗族,从三十岁直到五十岁,凡前来任职在会幕里办事的,全部计算……’”;“耶和华晓谕摩西说:‘你要将革顺子孙的总数,照着宗族、家室,从三十岁到五十岁,凡前来任职在会幕里办事的,全都数点……”;“至于米拉利的子孙,你要照着家室、宗族,把他们数点,从三十岁直到五十岁,凡前来任职在会幕里办事的,你都要数点……”数点的结果是:哥辖子孙中“被数的共有二千七百五十名”;革顺子孙中“被数的”“共有二千六百三十名”;米拉利子孙中“被数的”“共有三千二百名”。在以色列利未支派人(雅各儿子利未的后裔)的这三个家室宗族中,共数点出“八千五百八十”人,作为协助亚伦管理圣所会幕和在迁营时担任搬运、搭盖帐篷等工作者。  
  这里的所谓“计算”、“数点”,其实是选择(挑选)和统计干某一项工作的劳动力或工作人员,即“前来任职在会幕里办事的”人,不知齐先生为何将其看成了“全国性的人口普查”。要知道,以色列人决不可能只有八千五百八十人,而拙文提及的那次人口普查(见《旧约?历代志上》),是经过九个多月时间“走遍以色列地”而统计得来的“百姓总数”。统计结果是:“以色列人拿刀的,有一百一十万;犹大(犹太)人拿刀的,有四十七万;惟有利未人和便雅悯人没有数在其中。”顺便说说,这一数字未将妇幼统计在内,表明了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在《圣经?旧约》的社会历史语境中,根本没有男女平等一说。这一问题下文将再提及。此外,这一相同的人口普查历史事件,在《旧约?撒母耳记下》第二十四章中,被记载为并不是“(上帝借手于)撒旦的怂恿”,而是耶和华上帝亲自挂帅引蛇出洞有意让大卫先犯错误再加以严惩的“阳谋”,这就是:对大卫宠爱有加与大力支持、刚刚将大卫从敌人的手中救出并协助以色列人将敌军击溃的上帝耶和华又无缘无故地“向以色列人发怒,就激动大卫,使他吩咐人去数点以色列人和犹大人……”  
  关于《以西结书》中记载的“耶路撒冷沦陷惨案”问题。准确地说,在《圣经》中,这一惨案并非“以西结在远离耶路撒冷的迦巴鲁河边所看到的异象”,而是通过“先知”以西结之口所描述出来的“异象”,其实是所谓“预言”。有人根据这一记载证以史实,认为其“预言”恰巧发表在耶路撒冷被毁的公元前586年(一作前587年)之前;当然也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是“事后诸葛亮”。对于这一绘声绘色、有情有景、有人物对话、有细节描述、有上帝的指示、有耶和华之灵亲临现场指挥的“预言”,当然可能见仁见智,不会有一个被大家认同的标准答案。况且神学家们并不认为关于“耶路撒冷惨案”的这些文字仅仅是虚妄不实的预言或异象,而是代表着上帝的真实意图与行为。这就是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准印之《圣经》所载:“(《以西结书》4~6章)所记的预兆和预言的实现,暗示巴比伦人已围攻耶京。结局已到,上主的愤怒已发泄在他们身上,全城财物已被洗劫,人民被掳,政教首领都束手待毙。”“(9章所记)天主用以执行惩罚的使者是巴比伦人。”〔1〕历史的真实是,耶路撒冷的沦陷焚毁惨案确实曾经多次发生〔2〕,而《圣经》以及后世的神学家也全都认为这就是上帝意志的体现,这就是“耶和华使迦勒底军、亚兰军、摩押军和亚扪人的军来攻击约雅敬,毁灭犹大。正如耶和华借他仆人众先知所说的,这祸临到犹大人,诚然是耶和华所命的。要将他们从自己的面前赶出,是因为玛拿西所犯的一切罪”,“因此耶和华的怒气在耶路撒冷和犹大发作,以致将人民从自己的面前赶出”〔3〕。既然说“上主的愤怒已发泄在他们身上”、“天主用以执行惩罚的使者是巴比伦人”,并且肯定地说“诚然是耶和华所命的”,而且还当作耶和华“自己的面前”,当然表明他正如《以西结书》所描述的那样,是惨案的终极制造者、现场的鼓动者和最高指挥者。因此,拙文中直接而不是转弯抹角地将上帝的意志与行为如实叙述出来,似乎算不上什么“莫名其妙”的“知识性的错误”。从逻辑上看,如果硬要说《以西结书》所说的是先知虚无缥缈的异象或预言,那么上帝本身又何尝不是人们所塑造的虚无缥缈的异象与神话,如果要否定,何不干脆连上帝的本身存在也加以否定?  
  其实,无论是在人们所虚拟的如同《圣经》的神性世界里,还是在人们实实在在所生活着的世俗社会中,罪孽或者恶行一旦与神或者是被神性化了的人物牵涉在一起,哪怕事实证明这些罪孽与恶行确实是这些神或神性人物亲自发动、亲自领导、亲自指挥甚至亲手所犯下的,总会有人出来为他们进行徒劳的辩护,不是说这些罪孽和恶行与神无关,“不能把人类权欲、野心所犯的罪孽全算在上帝的头上”,就是说这都是一小撮野心家、阴谋家“打着上帝旗号所做”,不能将发生的“一切都说成是上帝做的”(引号内文字均为“齐文”语)。对此,笔者不禁感到疑惑:不是说上帝是无所不知、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并且永远正确吗?那么他怎么可能对自己身边发生的、并且始终在密切关注着每一个发展进程细节的罪恶事情一无所知呢?真实的答案其实众所周知,无须在下饶舌。笔者认为,作为个案,基于不同的境遇、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认识而有着某些不同的观点是极为正常的;应该引起人们警惕和深思的,其实是这种总是试图为尊者讳言和掩饰的思维定式,以及产生并维持这种思维定式的语境。要知道,一个有着诸多忌讳的世界(社会)必然是一个极不正常的世界(社会);忌讳所试图掩盖的必定是真实而不是谎言、是真理而不是谬误,否则何必为之忌讳和掩饰?忌讳与掩盖,堵绝的必然是发现问题实质之路,是探索真理之路,是解决问题之路,它并不利于这个世界(社会)“以防重犯过去的错误”(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8页)。
  关于基路伯的问题。基路伯是一种有人、狮子、牛和鹰四个面孔,长着两对翅膀的怪物,由于他(它)们是受上帝驱使的工具,因而也被视为(称为)“天使”。他们常常四个一组协同行动。在《圣经》的许多章节中描述了他们的形象和行为,如《启示录》4:6~9;《出埃及记》26:1,25:18~20,37:7~9;《撒母耳记下》22:11;《诗篇》18:10;以及“齐文”谈到的《以西结书》等。上帝将人类驱逐出伊甸园后,就是用他们来把守通往伊甸园“生命之树”的道路的。《创世纪》中虽然没有提到基路伯的形象,但笔者根据《圣经》其他篇什中的记载将他们的形象描绘一下,使人们对这种恐怖怪物有一个形象的认识,似乎有益无害,当然更算不上“知识性的错误”。  
  类似的问题还有关于“知善恶果”。“齐文”第二部分第三个问题中说到:“《圣经》中并不叫此名,而是称‘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其实,“知(晓)”就是“分辨”“区别”的意思。正如此,梁工先生在《圣经百科辞典》中对此树的出目即是“知善恶树”〔4〕;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准印的《圣经》在《创世纪》中也是称(译)之为“知善恶树”和“知道善恶”,影响最大的语辞工具书《辞海》也是以“知善恶树”出目。有些人甚至干脆约定俗成称之为“知识果”或“智慧果”、“禁果”等。那么将“知善恶树”上的果子简称为“知善恶果”非但没有错误,还通俗简练得多,根本没有必要像说绕口令一样表述得那么?嗦。“齐文”还说:“其实,吃不吃果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亚当、夏娃借着吃果子拥有分别善恶的能力当来自上帝的意图。”《圣经》毫不含糊地记载着,亚当、夏娃没有吃果子就没有智慧与分别善恶的能力,吃了果子之后就具有了智慧与分别善恶的能力,吃不吃果子怎么能不重要呢?《圣经》清楚地记载着,上帝严格禁止亚当、夏娃吃“知善恶果”,故俗称此果为“禁果”(forbidden fruit),当他们在蛇(魔鬼)的引诱下吃了之后便立即受到了上帝的严惩,怎么能说“亚当、夏娃借着吃果子拥有分别善恶的能力当来自上帝的意图”呢?上帝如果真正意欲恩赐给人类这种能力,又何必假手于蛇而不是自己直接示意,并且在事后还要严惩人类和蛇呢?  
  关于耶和华初创之“人”是否可以称之为“人”的问题。其实这已经涉及到一个是否以宗教(基督教)观念来看待《圣经》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就是犯了“知识性错误”的问题。两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恰如“风马牛不相及”。但是,无论是单纯地从字面上看,或者是从上下文看,在吃“知善恶果”之前,亚当和夏娃是没有智慧和没有自由意志与选择能力的“人”,却是没有疑问的。例如,难道如同“齐文”所说的上帝将其所造的其他飞禽走兽“都带到那人(方按:指亚当)面前,看他叫什么。那人怎样叫各样的活物,那就是他(它)的名字”,就真的成为了“那人便给一切牲畜和空中的飞鸟、野地走兽都起了名”〔5〕吗?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大人带了个一两岁懵懂天真哑哑学语而且从未看见过任何动物的小孩走到旷野,当小孩看见某种动物,就无意识地叫起了“狗狗”、“猫猫”、“牛牛”、“马马”或者别的什么时,你能够说这种“看他叫甚么”就是他在运用自己的智慧有意识地给动物起名,从而“便给一切牲畜和空中的飞鸟、野地走兽都起了名”吗?上帝叫亚当等“人”不要吃“知善恶果”,如果吃了就必死,他们就不敢吃;魔鬼(蛇)叫他们吃,并且说吃了不会死,他们听信了就吃。这又是像懵懂天真的小孩时而听信这个人的话、时而听信那个人的话,最后吃了不卫生的东西闹肚子痛或者一饱口福,这能够表明他们有着自由意志和选择能力在进行着自由选择吗?  
  说来有意思,不知大家注意没有,虽然上帝造了夏娃,是为了给亚当提供一个“配偶”(此据中文译本,钦定本英文《圣经》作an help meet for him,即“一个助手”,并无人们习惯理解的“配偶”之意)或“女人(Woman)”,但亚当始终认为夏娃只不过是“给我(他)做伴”(中国基督教协会本作“同居”,但钦定本英文《圣经》中并没有现代所理解的两性之间建立未婚性关系的含义)的女人(The woman whom thou gavest to be with me)〔6〕,而不是可以进行性交流的妻子,就像两个天真无邪的小孩虽然都赤身裸体,但相互之间不会产生性吸引和性冲动更不会发生性关系一样。不知道亚当和夏娃究竟在伊甸园中生活了多久,但两人之间从未发生过性关系,却是无疑的。他们的第一次性交是在吃了“知善恶果”并被驱逐出伊甸园以后的“有一天,那人和他的妻子夏娃同房(And Adam knew Eve his wife),夏娃就怀了孕,生了该隐”〔7〕,从而繁衍出了人类。可见,在撒旦的引诱下吃了“知善恶果”,不仅使亚当和夏娃成为了真正的人,还分别成为了真正的男人和女人,成为人类的远祖父母。顺便说说,耶和华只为亚当造出了夏娃一个“伴”,并不意味着如同“齐文”所说的上帝在当时就已经主张一夫一妻制。且不说在《圣经旧约》产生的年代人类(当然包括以色列地)普遍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例如以色列著名的士师基甸(Gideon,上帝选定来承当拯救以色列民族重任的人,在位并使国中太平了四十年)就妻妾众多,生有七十一个儿子(在当时的父权社会中,尚不计算女儿)〔8〕,也未见受到耶和华的惩罚,反而还受到上帝的重用;甚至还有“二女寝父”而生下孩子以绵延宗族〔9〕以及亚基帕娶自己的亲妹妹、亚伯拉罕娶自己的同父异母妹妹的诸多乱伦事情发生。其实,这种一夫多妻乃至乱婚现象在古代尤其是一些游牧民族中是常见的,例如中国历史上的匈奴人就是如此,这是人类社会从野蛮到文明的阶段性产物,一夫一妻制的观念决不可能在将妇女作为附庸的《圣经旧约》时代产生。此外,如果为了给亚当多造几个伴,将他的肋骨都取光了,亚当还怎么能够生存?现代解剖学证明,男人胸部的肋骨并不比女人少一根,怎么能证明女人是用男人的肋骨造成的?耶和华为何不直接用造亚当的同一物质“尘土”来为他造一个女人?其实,这里暗示(反映)的是当时女性为男性附庸的社会现实。  
  再看一个因熟视无睹而被人们往往忽视了的证据。割礼是以色列民族(希伯来人)与犹太教的重要礼仪之一。据《旧约?创世纪》(21:4,其他记载略),希伯来的男孩在出生后的第八天就必须行割礼,这是上帝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立约的记号,已经成为了所有希伯来男子必须承当的一项义务。笔者不仅要问:与上帝立约的为何只有希伯来男子而没有提及女子,是否只有男子才有可割的东西而女子没有?其实并非如此。人类学研究证明,在非洲、美洲以及大洋洲的一些部族中,除了男子在成年时要行割礼外,女子同样要行割礼,在全部落举行的隆重仪式上当众割去阴唇,以示成为了一个女人而不再是女孩子。这种现象至今尚遗存于某些原始部落中。可见,如果要立约,女人同样有着与男人一样的立约本钱。那么上帝为何又不与女人立约呢?这是因为在耶和华(《圣经旧约》)的父权制时代,在上帝的眼里,女人只不过与牲畜一样是男人的附庸与财产,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与意志,正是如此,前述大卫王在统计以色列民族的人口数时,没有将女人统计在内。这种社会现象,在起源于中东的一些民族与宗教文化中,至今存在。类似这样的问题在《圣经》中何止千百,我们只要细心地体味和省问一下,就可以获得许多新的启示。  
  “齐文”在第二部分第四个问题中对拙文关于《旧约》上帝的“嗜血杀人”观点提出了质疑,引述了《旧约?申命记》中的一段文字,并云“这是《圣经》明文写下的战争命令”,来说明上帝之所以亲自或指使他人杀人,是由于“当时的迦南人极为堕落,宗教祭祀淫乱污秽,常常杀婴孩献祭。如果任其蔓延,不知道会影响多少人”,他们在上帝的“正义之师”莅临时不肯主动地献地让城,反过来要与上帝的意志作对而抵抗。在这里,笔者不禁要问:谁有权--哪怕你是上帝--将人们世世代代居住的土地赐予他人?
  “齐文”否定拙文所述在《旧约》中存在上帝与魔鬼的二元截然对立,建议笔者仔细看看朱维之先生的《弥尔顿诗选》之前言。而在朱维之先生的前言中,恰恰明确地指出:撒旦“在《失乐园》是个革命的领袖”;并引述别林斯基的话说:作者“在不知不觉中反映了那个时代(方按:指英国1648年的革命)的革命精神。特别是在骄傲而阴沉的撒旦的形象中,写出了敢于和权威抗争的崇高的精神境界”;“撒旦失去天上乐园的主线,说明宇宙间本身就有正反相对、矛盾的两种势力存在。……这条主线也是诗人自己的革命热情和人民愿望的写照。”弥尔顿“把撒旦写得有声有色,并在道德上胜过他的上帝”。

    二

  笔者与齐宏伟先生意见分歧之处除了“知识性”硬伤外,更多的是思想观点及思维方式的差异。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部分基于对《圣经》文本的误读,而且这种误读远不止齐红伟先生存在。要言之,误读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将《圣经》中完全出于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历史语境中的《旧约》与《新约》两个文本不加分辨地混为一谈。而笔者无论是在上述文字中还是在《重读上帝》一文中,都是将这两个文本及其历史语境明确地区分开来。《重读上帝》中之“上帝”,仅仅指的是《圣经?旧约》中的耶和华上帝;至于《新约》中的基督耶稣,虽然神学家以“三位一体”的形式将其与上帝耶和华牵强地联系在一起,但实质上他们是出于不同的时代的两个不同“人物”,并代表着两种不同的精神。  
  对《圣经》及基督教历史有一定基本知识的人都知道,现在所见的《圣经》,其实是早期的基督教教会于公元纪年后(最后成典于公元四世纪)将犹太民族和犹太教“排他性的神秘宗教”(罗素语)的《旧约》(最早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十四世纪,不同章节分别成书于公元前九世纪至前二世纪,确立于公元九十年)与后来出现的基督教“理性宗教”的《新约》(不同章节分别形成于公元一世纪中期至四世纪)生硬地糅杂在一起的经典。前者正是齐先生所说的“这种上帝高高在上的观念其实是自然宗教观念”的产物;后者则是齐先生所说的“启示(性)宗教”的教义书。这两部经典的产生由于有着漫长的时间差距(前后相差一千多年)和巨大的社会历史语境的差异,因而其中自相矛盾叫人莫知所从甚至让诸多基督教神学家也感到头痛的内容很多。这里只举一个大家熟知的例子。《旧约》中有一个著名的《圣经》格言同时也是必须遵循的摩西律法:“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10〕而在《新约》中耶稣却提出:“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11〕两者都是必须无条件遵循的“最高指示”,请问,当遇到这样的问题时,我们究竟是该听摩西的还是听耶稣的?  
  基督教《圣经》前半部共三十九卷之《旧约》,其实原来是、至今也是犹太教的《圣经》,又称之为“希伯来圣经”(Hebrew Bible)。它最初并不是一部统一的书,而是三部以色列民族古籍的合集。这三部古籍(或称之为《旧约》的三部分内容)分别为“律法书”(结集于公元前五世纪中叶)、“先知书”(结集于公元前三世纪)及“圣文集”(结集于公元一世纪)。公元九十年,当时的犹太教召开了著名的詹尼亚(Jamnia)会议,在研究《圣经》正典的编目构成时,决定将尚有争议的《以斯帖记》、《雅歌》和《传道书》三卷书编入其中,从而将全部希伯来《圣经》编定成型。十六世纪宗教改革后,一些基督教新教学者对希伯来《圣经》重新分类,由前述的三分法改为四分法,并界定了编目与内容之所指,即:其一为“律法书”,为今见《圣经旧约》开头的五卷,书中记载的是希伯来人的远古神话、关于族长亚伯拉罕等人的传说、民族英雄摩西的非凡业绩,以及与这些文学故事交织出现的犹太教教义、教规、希伯来人的民事法律、伦理规范等;其二为“历史书”,包括《约书亚记》、《士师记》、《撒母耳记》(上、下)、《列王纪》(上、下)、《历代志》(上、下)、《以斯拉记》、《尼西米记》十卷,记述了以色列和犹大王国的建立、兴盛、分裂、衰亡和复兴故国的历史概况;其三为“先知书”,习惯上包括所谓“四大先知书”和“十二小先知书”,依据内容将《但以理书》和《约拿书》两种归入“圣文集”,之外的十四卷则归入此类,这是生活于被掳时期前后数百年的先知就当时的现实问题所发表的各种政论及历史记述;其四为“圣文集”,即除上述之外的十卷书,内容为以色列民族历代文学作品的汇集,包括有抒情诗集《诗篇》、《哀歌》、《雅歌》,哲理诗集《箴言》、《约伯记》、《传道书》,故事书《路得记》、《约拿书》、《以斯帖记》,以及启示文学《但以理书》。正是如此,我们完全可以将希伯来《圣经》也就是《圣经旧约》认定为糅杂了以色列民族的创世神话、并经神学家(祭师)宗教化了的民族形成及发展史诗,也就是泛义的历史古籍。被基督教接受并着力宣扬的“人类神造说”正是出自于希伯来《圣经》记载的以色列民族神话传说。  
  其实“人类神造说”并非以色列民族所独有。例如,中国、印度历史上就曾经有过类似的神话传说,但在这些民族或国家,最终都只不过将“人类神造说”作为神话看待而已。“人类神造说”的产生,是基于远古人类对性、生殖与怀孕的无知。女性因出演了明显的生殖繁衍角色,故为人们认识较早,正是如此,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看,神话学中的“女神造人说”,当早于“男神造人说”;而男性在人类繁衍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直到约公元前九千年以前才被发现;至今,还有许多原始部落对人类的生殖与怀孕之关系一无所知。这些,均已为大量的人类学研究成果所证实。正是基于人类文明发展早期生存手段的落后,使得远古生存环境尤其显得恶劣,在喜怒无常、时时给人类带来巨大的、不可抗拒的、甚至毁灭性灾难的大自然面前,远古人类显得那么的无能为力,便认为冥冥中有一种超自然的神力在主宰着一切,以色列民族的战神兼保护神耶和华就是这样产生的。任何不怀宗教偏见的人都可以仔细想一想,《旧约》中专横、暴戾、嗜血、只准人类向其叩求而从不允许与之对话抗辩的耶和华的性格与行为特征,与喜怒无常、不可抗拒、不时给人类以毁灭性打击的大自然的性格是何其相似,这就是两者殊途同源的缘故。一言以蔽之,以色列民族之《旧约》,与其说是该民族与耶和华上帝所签,不如说是与大自然的协定。  
  一位虔诚的基督徒、已故中国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徐怀启教授在他的遗著《古代基督教教史》中说:“(基督教将)犹太教的经典(方按:指《旧约》)拿来作为自己的经典。这拿来不是简单地拿来,而是拿来作为自己信仰的一个重要根据,然后对这部经典主要内容的某些方面,提出自己的、不同于犹太教的看法,并作出自己的解释和说明。”〔12〕著名基督教史家、《圣经》学者、《圣经》考证学派(恩格斯认为该学派“达到了一个神学派别所可能做的最高限度”)的代表人物之一、曾经担任哈佛大学神学和宗教史教授的穆尔牧师(Moore,1851-1931)在《基督教简史》中指出:“《旧约》与《新约》完全的对立。……犹太教和基督教,律法和福音,在教义和精神上都完全相反,不可能出于同一思想。《旧约》中的上帝是好战的,是一位残酷的神。他把他的意志体现在律法中,并且毫不留情地惩罚违反它的人;在这意义上,他是公义的神。这位公义的神便是造物主,也就是《创世纪》中所讲的有形世界的创造者;这是智力低一等和品格不完美的神。”“……因此,不许吃知识树果子的训诫,对他们来说,正是明显地证明,《旧约》的神造物主是人类的敌人。他企图用这项命令,禁止人达到最高的善,当人尝到知识的果子后,他堵住了通往生命之树的道路,发泄他的不满。与此相反,‘一切动物中最聪明的’蛇(《创世纪》3:1),却是人的朋友,他向夏娃揭穿造物主的嫉妒与虚伪,把禁果的真正作用告诉了她:‘你们吃了它,眼睛就会睁开了,就能像神一样,知道善恶。’他们说,正是蛇使人认识了天上的秘密;在希律王的时代,蛇便以人的形态(基督)出现在世上。”“《旧约》中的罪人,是拒不服从造物主的命令的人,他们是当时独具慧眼的人物。”〔13〕,有人甚至认为,《旧约》中的蛇,其实就是《新约》中的救世主“基督”。这些认识,正是基于两部产生于不同时代的经典有着根本不同的宗教精神的缘故。
  法国宗教哲学家马塞尔(Marcel,1889-1973)在《存在与不死》中说:“我所能相信的上帝,只是那个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接受人们有可能对他怀疑的上帝。”〔14〕而耶和华却是一个不允许任何人怀疑的上帝,是一个只允许自己有着独断的意志而不许有任何异端思想存在并以铁血对待异端者的上帝。无怪乎许多哲人对继承《圣经旧约》传统的基督教信仰表示拒绝和批判。如尼采(Nietzsche,1844-1900)说:“基督教的信仰从开始起是牺牲:牺牲一切自由、一切自豪、精神的一切自我确信;同时是服从和自我嘲笑、自我摧残。”〔15〕“罪恶,这种人类的自渎原则是被发明以使科学、文化、人的一切超升和高贵成为不可能的;教士借发明罪恶来统治人类。”〔16〕作为一位唯物主义哲学家而不是齐红伟先生所认为的虔诚基督徒的荷兰学者斯宾诺莎(Spinoza,1632-1677),在他的主要著作《神学政治论》中对《圣经》、上帝、圣徒以及基督教神学思想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并因自己的观点而受到了残酷的宗教迫害。他说:“基督徒同世界上其他人的区别之处,不在于信仰,也不在于博爱,也不在于圣灵的其他结果,而仅仅在于观点,因为他们像其他所有人一样,用奇迹,即作为万恶之源的无知,来捍卫他们的目标;于是,他们把一种可能为真的信仰推入迷信之中。”〔17〕德国哲学家黑格尔(Hegel,1770-1831)也认为,基督教意识是一种奴隶意识。这是一种"依赖的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前者是主人,后者是奴隶”。主人敢冒生命危险,迫使另一个人承认他的绝对优越,用武力强迫奴隶对他的承认;而奴隶是这场搏斗的失败者,这使他感受到对死的恐惧,对绝对主人的恐惧。“这种奴隶的意识并不是在这一或那一瞬间害怕这个或那个灾难,而是对于他的整个存在怀着恐惧”〔18〕。英国作家萧伯纳(BernandShaw,1856-1950)则认为:“基督教有两个面孔:一个是通俗的基督教,其标志是绞刑架,其主要感觉是审问之后的血淋淋的极刑,其中心奥秘则是凭借浅薄无用的赎罪而实行的疯狂报复;另一面为更加高贵、更为深奥的基督教,它以平等为其神圣的奥秘,并禁止轻浮的炫耀和愚蠢的报复,这常常被文雅地称之为惩罚或正义。基督教的绞刑架部分是被宽容的,而另一部分则是被视为严厉的重罪。”〔19〕这些哲人都清醒地看出了“基督教意识是一种奴隶意识”,是以人类作为向上帝献祭的“牺牲”,就像上帝要亚伯拉罕将自己的亲生儿子以撒献祭给他一样(见《创世纪》22:1~13。《旧约》中还有许多关于人祭的记载,不赘)。例如齐先生置疑的“火洗”与“印记”,其实就是奴隶主(主人)施加于奴隶肉体与精神的烙印。在奴隶制时代,人们常常用烧红的金属在奴隶或家畜的身上烙出永久的标记。这种做法与观念,必然反映在同时代产生的《圣经》中。例如,《启示录》第七章第二至八节详细叙述了上帝命令天使为其“选民”(奴隶)施印的情况;而没有施加表明归属印记的人,都是上帝允许人们任意击杀的。此外,保罗也自称他是耶稣的奴隶〔21〕,其重要标志即是“因为我身上带着耶稣的印记”〔22〕。
  了解了这些后,不知齐先生是否觉得,“关于《圣经》有没有催生专制体制和专制罪恶问题”其实是一个毫无意义的假问题?因为,在回顾人类历史时,只要提起欧洲中世纪,人们就会不由自主地联想到“黑暗”;只要谈及中世纪的“黑暗”,人们就自然地将其与基督教(天主教)教会的作为联系在一起。这已经成为了一种条件反射,以致于“黑暗的中世纪”成为了史学用语中的专有语词。在人类史上,这段“史无前例”的黑暗日子太沉痛、太凄惨、太漫长了。要知道,它整整绵延了十来个世纪,有多少无辜的生命被残害,有多少人类文化的优秀遗产被毁灭……这些罄竹难书的专制罪恶,难道不是基督教及其早期的神学教义所赐吗?难道不是《圣经》及早期基督教神学教义与专制精神催生的结果吗?新千年伊始,教皇保罗二世便代表罗马教廷发表《记忆与和解:教会和过去的错误》的文件公开表示忏悔,寻求天主(上帝)宽恕天主教会往日犯下的罪过,这些罪过包括:发动十字军东征;设立宗教裁判所;天主教会派遣至非洲和美洲的先锋传教团成员曾经侵害当地住民的各项权利、鄙夷他们的文化与宗教传统;经常羞辱妇女;曾经对抗犹太教徒,使他们承受苦难,等等。罗马教廷的意图是:试图通过公开的忏悔,在教会迈向第三个千年时,“承认基督徒昔日的错误”,“擦净道德的石板”,以“净化记忆”,“更好地跨进新千年”。“齐文”最讲逻辑,这里就有一个逻辑问题:如果教会没有犯罪,那么他们为何要为自己并没有犯下的罪行忏悔?为何要通过公开的忏悔来“擦净道德的石板”以“净化记忆”?如果他们确实犯下了罪行,那么指导并促使他们产生罪恶思想与行为的不是其奉之为最高思想与行为指南的《圣经》又会是什么?如果他们“承认基督徒昔日的错误”并为之忏悔,使这段历史成为了众所周知的“知识性”的定论,齐先生为何还要为他们辩护?当齐先生听说了教皇及教廷在为天主教教会曾经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忏悔的事实时,是否会产生一种空虚感与失落感?是否觉得自己在越俎代庖而不免徒劳呢?至于齐先生所说的“西方的文艺复兴并没有完全反宗教而是反教会”,这又是一个属于常识性的“知识性”问题。因为西方的文艺复兴,其实质是一场思想解放运动,其主旨是张扬人性,将西方社会(人类)从中世纪宗教神学思想所禁锢的以神(上帝)为中心的意识形态中解放出来,而代之确立以人类为中心的、以尊重人类尊严为主体精神的人文主义。作为一场深入到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解放运动,她不反对中世纪专制的宗教精神与神学教义,仅仅是反对作为宗教躯壳的教会,又有什么意义,又怎么能建构起人文主义的世界观与人生观? 
  一言以蔽之,如果要读《圣经》,就不能不知道这些《圣经》学或基督教史的常识,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关系与差异。笔者并非抨击宗教和否定一切宗教,而是批判宗教(基督教)中的专制精神;拙文所批判的上帝,正是《旧约》中的“智力低一等和品格不完美的神”,“是好战的”、“残酷的神”。齐先生却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旧约》与《新约》看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而在他所提出的诸多问题中,出现了将《旧约》中的生理之“死”理解成《新约》中的精神之“死”(如在第五个问题中,将《创世纪》中的“死”与《新约?以弗所书》中的“死”等同起来),将《旧约》中的自然神耶和华上帝与《新约》中的精神理性“逻各斯”(Logos,《圣经》语词,原为希腊哲学、神学用语,汉语《圣经》译为“道”。《新约》中利用其解释耶稣“道”成肉身降世的意义,见《约翰福音》1:1~5),将耶和华与《新约》时代的“以马内利”(Emmanuel)即“上帝与我们同在”完全等同的误读情况(方按:此词多见于《新约》,但在《旧约》中似仅仅一现,见《以赛亚书》7:14及8:8中,并无后来所附加的“同在”之意,虽然也有人一定要在其中探隐索微地解读出这种意义来),并且将“新教伦理和早期温和资本主义的兴起”、“新教的改革和欧美民主制度的建立”与犹太教(及基督教)《圣经旧约》及早期直至中世纪的基督教精神相混淆。而齐先生建议笔者参阅的韦伯的著作恰恰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事实上,正是由于旧世纪(早期及中世纪)基督教的黑暗专横,才有风起云涌的新教改革。正所谓不破不立,欧美民主制度的建立,是破除奴隶制及封建制社会奴役人类的所谓“神性”、张扬自由选择及自由意志之人性的必然结果,是重塑普世性的人类自由、民主、人权理念的必然结果。而犹太教、基督教的“原罪”思想是与不允许自证其罪和必须进行无罪推定的现代人权理念与自由精神完全背道而驰的。试以美国为例,他们举世瞩目的诸多成就难道都是人们戴罪立功而获得的不成?  
  “齐文”所反映的问题表明,社会上肯定还有许多人持有类似的观点,包括部分宗教(基督教)信徒在内,主要是没有读懂《圣经》,尤其是没有将《圣经》中的《旧约》与《新约》区别开来的缘故。而这在宗教史家(当然是少数专门研究者)却是一种常识。正是这样,一些人在奢谈基督教精神的同时,却不知道基督教精神本来就是一种自觉或者被迫地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地进行改革的活精神。基督教之所以还存在,并且还在发展,就是因为它们(包括天主教与新教)在与时俱变,而不是抱残守缺、食古不化地紧紧抱住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时期那个《旧约》中的嗜血之神耶和华不放。  
  英国学者罗伯逊(Robertson,1886-1961)说过:“我们只要思索一下,便可了解,人类并非天生是信奉宗教的。我们之中信仰宗教的人所以信仰宗教,仅因为受了说教的影响。教会本身也承认这种事实,因而利用政治力量在学校中厉行宗教教育。”正是将说教不断地灌输,便造就了一些人的集体无意识。反复的说教能够使人丧失理智,能够使人疯狂,甚至能够使有着超常理智的民族集体疯狂。希特勒、戈培尔的说教灌输曾经激发了整个德意志民族的疯狂〔24〕,须知,这是一个产生了无数杰出思想家与哲人的民族。类似情况,在古今的其他国家与民族中包括中国也曾经发生过。当“噩梦醒来是早晨”时,大家才知道都是上了说教的当。  
  顺便说说,为了论证上帝的存在,“齐文”列举了一些“神迹”与“见证”。这些“神迹”与“见证”不是笔者所说的“白纸黑字”,难道还真的有人亲眼目睹、还可以见诸真实可信的录像资料(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录像资料也可以造假)不成?实际上,上帝是否存在,由于幽明相隔,这是一个无法通过实证手段来证伪或者证实的事情。作为无神论者的笔者正是尊重人们的宗教感情而没有在文中将其完全否定为虚幻之物。其实,基督教教义中的“三位一体”说,是后世作为一个宗教组织的基督教形成后的神学家对《旧约》的耶和华(Jehovah,希伯来文的原意为“我现在是、将来是”,汉译为“我是自有永有的”)上帝“作出自己的解释和说明”(徐怀启教授语),并与《新约》的弥赛亚(messiah,希伯来文的原意之一为“救世主”,希腊文称之为Christos,即“基督”)耶稣及希腊的“逻各斯”(Logos)范畴糅杂而成的产物。就像中国古代的《周易》一样,本来仅仅只是一部卜筮书,后世学者根据各自不同的理解和目的“作出自己的解释和说明”,掺进了不少水分和“私货”,乃至异见纷呈,将其装饰成一部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天下至宝,甚至闹出了莱布尼兹的二进位制思想及计算机都是受到《周易》的启示而产生的笑话。在这里,笔者倒是觉得,顾颉刚先生的“层累”说,其实还是说明了一些历史真相的。一个读史的常识是,必须将历史的原貌与后人所作的阐释与发挥严格地区分开来。如果不作理性的辨识,就盲目地加以认同,往往将步入他人甚至自己所设置的“陷阱”之中。

    三

  笔者不敢说自己对基督教(含天主教)有多深了解,但感觉到齐先生的了解也是不多的。例如,为了否定拙文提及的在中世纪基督教精神的影响下,东方建立了一个上帝在人间的天国“试验田”--太平天国一事,“齐文”以《新约?约翰福音》第十八章第三十六节的文字作为“耶稣断然否定可以在地上建立道德乌托邦似的‘人间天国’”的证据。且不说这段(包括上下文)文字所表达的并不是齐先生所理解的意思,即使如此,也不能说耶和华(如前所述与耶稣有别)的意志就没有被教会在人间着意推行;换言之,即代表着上帝意志的人间代表--教会,就没有想、并且没有在人间实施过“天国计划”。  
  许圣义先生在《基督教与天主教的区别》一文中,对当代基督教与天主教两个教派的精神及行为的主要区别进行了八个方面的概括,其中之一就是:“天主教则把教会看得极为重要,教会就是天国,教会在世上扩大权柄,就是扩大天国的疆界,当疆界扩大到全世界,天国就完全实现了。”“教会应由神职人员组成,主教、神甫等握有神权,掌管‘天堂之门’的钥匙,只有通过他们,信徒才能得到赦罪。《圣经》的解释权也属于教会神职人员。”〔25〕这种概括是完全准确的。天主教至今仍然奉行着上帝的意志,并将其作为教会的基本教义与义不容辞的责任,即在现实的人间实现远远不止是“道德乌托邦”的天国梦。在近代以前,他们是用强权来推行这种上帝意志的,以致于将教会控制下的欧洲及海外殖民地都搞成了上帝在人间政教合一的天国“试验田”。他们还曾经想将中国建立成这种“试验田”,故派了大批自称为教会“斗犬”与铁血卫士的耶稣会士进入中国,其中有些人为太平天国“献出了宝贵的生命”,难道不是为了“上帝的事业”而是为了“中国人民得解放”吗?话又说回来,基于人性的弱点,要在充斥着人类罪孽欲念的人间建立起一个“道德乌托邦似的‘人间天国’”,确实难而又难,但古今中外,人类对这种理想的追求又何曾间断过?时而有柄政者为了实现这种理想,不惜以强权与铁血来推行,以致造成了诸多史无前例的灾难,这样的例子我们还见得少了吗?太平天国正是这样干的。  
  笔者不知道齐先生是否信仰基督教,但从“齐文”中似乎感觉到他对基督教还是有着一定的感情。其实这不仅没有错,反而好,而且很好,因为有信仰总比没有信仰好。笔者虽然是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但也有自己的信仰或者信念,这就是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感和良知;并且从心底里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正如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所说的:“在法律力量微弱的时候,宗教是能够支援国家的。”〔26〕一个有着真正纯正宗教信仰的人,肯定比没有宗教信仰的人要少些庸俗,其犯罪几率也要低得多。在一个国民普遍没有宗教信仰或其他正当信仰,或者只有民间俗信宗教,即有求必应甚至连盗贼与娼妓都有自己的崇拜神以保佑其多些见不得人的进项的鬼神崇拜的国度,每个人只需要对自己负责、对上级负责,仅仅靠一种抽象甚至被异化了的道德规范来自律自己的行为,没有一种冥冥中的感性或理性之“神”的制约,不必担心中国古代俗语所说的“举头三尺有神明”,“当法律自己在治理国家时力量软弱”之际,就会形成从上至下社会群体的腐败与堕落,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这种被信仰的宗教必须是具有人文关怀的、宽容的,而不是独裁的、极权专制的;并且,个人的信仰也必须是自愿的而不是被强迫的。当一种信仰或宗教如果用耶和华似的强权施加于人,它就变成了政教合一的喋血专制与思想强奸。而专制又必然导致腐败,就像中世纪的天主教教会一样。  
  在进行比较宗教学的研究中,笔者觉得,东方的佛教似乎比西方的基督教更具有宽容与人文关怀精神。其差异性之症结可一言以蔽之:虽然两者都谈到世人的罪孽,但前者之佛祖将这种“罪孽”归之于己而后者之上帝将其归之于人。例如,在人类社会史上,基督教的“十”字军千百年来东征西讨、鏖战不已,大大小小的宗教战争乃至一般民众之间的宗教争端至今络绎不绝,谁又见到在佛祖释迦牟尼精神的鼓动下出现过类似的佛教军队?谁听说过释迦牟尼有过耶和华似的喋血行为?其原因就是,在佛祖的眼里,在佛教的基本教义与精神中,从来就没有异端,没有原罪的思想,没有“流无辜人血的手”,没有信徒们“血的献祭(要奉上鲜血方“为馨香”)”和“敌人的血”,更没有“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27〕,有的倒是诸多“慈悲为怀”的宽容精神和“舍身救人”、“舍身饲虎”、“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以利他人而牺牲自我的精神,有的倒是眼见世俗的沉沦与罪孽而感到自己未能承当起舍身拯救责任的罪过。佛祖不像耶稣在著名的“登山宝训”中宣称的那样将人类得救永生之门开得非常窄,甚至窄到比“骆驼穿过针眼”还难,而是大开“方便之门”,将芸芸众生送过“苦海”,登上彼岸的西方净土。无论是否佛教信徒,都不是佛祖的罪人,不必为因“出身不好”而为远祖的“好奇心”(霍尔巴赫语)“原罪”承当责任,更不必战战兢兢地跪拜在佛祖的面前求得他的宽恕。在释迦牟尼的眼中,所有的世人都是“可以教育好的子弟”,他甚至允许禅宗的修行者在呵佛骂祖的吆喝声中渐悟或顿悟成佛,允许“酒肉穿肠过,佛祖心中留”的浪子信徒存在,更允许现行杀人犯“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而基督教,正如“齐文”所说的:“当你承认有神,你也就承认了人的生命不见得就完全以今生来衡量了;当一承认有神,也就意味着他对人的生命有主权。起码,在逻辑上是这样的。”这种奴化语式和思维模式多么令人熟悉,就像人们熟知的世俗社会中的当你“将一切献给XX”后,“XX”就掌握了你的思想权乃至生命权,有权对你的精神与肉体任意荼毒摧残、甚至剥夺你的生命,而你却不能有丝毫的不快和反感,反而必须加深对神的理解,愉快地接受神对你的蹂躏与惩罚,并且应该正确地将这种蹂躏与惩罚当作神对你的考验,就像《圣经约伯记》中的无辜受害者约伯一样。因为当你“承认有神”或者将俗人塑造成为神时,也就意味着已经丧失了自己独立的思想权与“生命主权”。这就是“齐文”所信奉的“天国”逻辑。然而,对于一种正信的宗教,人们原本献出的是思想的信仰和精神的寄托,付出的是信任的倚附而不是卖身投靠,追求的是一种灵肉的升华而不是作为献祭的牺牲。当一种宗教及其主神嗜血杀人并以此为乐、乐此不疲甚至还自我陶醉到了其乐无穷时,当一种宗教的嗜杀行为如同发疟疾似的搞成了若干年来一次的周期性反人类残杀运动时,这种宗教还值得人们信仰吗?“齐文”将基督教的耶和华上帝与中国古代的暴秦政治相比较,从逻辑上讲,本身不就证明了他也认为那位“仁慈的主”和“一心一意拯救世人的上帝”同样是嗜血杀人的吗?虽然他认为耶和华上帝比嗜血如饴的暴秦政治要好一些,然而五十步与一百步之间又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要知道,对于暴秦政治,人们--包括暴秦政治的策划者与实施者本身如李斯等人从来就没有自认为或被认为是仁慈的、是为了拯救世人而杀人的。无论是秦将白起在长平(今山西高平)坑杀赵卒四十万,还是秦始皇焚书坑儒开后世文字狱之先河,除了极少数变态的嗜血者会对其歌颂、仿效甚至力图超越外,始终都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耶和华上帝却不然,他还在被许多人,包括齐先生认为是“仁慈”的。人们当然要指责暴秦政治以及自认为比暴秦还要嗜血的诸多人间帝王,但以仁慈面目出现而双手却沾满鲜血的耶和华上帝就不值得指责吗?须知,以伪善面目出现的后者对世人有着更大的欺骗性。

    注释:

  〔1〕见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准印《圣经》,1992年版,第1327、1329页注释。
  〔2〕〔3〕《旧约列王纪下》24~25、24:2~25。
  〔4〕梁工主编:《圣经百科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9页。
  〔5〕〔7〕〔9〕《旧约创世纪》1:19~20、4:1、19:29~38。
  〔6〕见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准印《圣经创世纪》3:12,及英文本钦定《圣经》。
  〔8〕《旧约士师记》8:30。
  〔10〕〔27〕《旧约出埃及记》21:23~25、20:3~6。
  〔11〕《新约马太福音》5:28。
  〔12〕徐怀启:《古代基督教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
  〔13〕穆尔:《基督教简史》,福建师范大学外语系编译室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6~57页。
  〔14〕转引自杨慧林等主编:《〈圣经〉新语》,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476页。
  〔15〕尼采:《善恶之彼岸》,程志民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16〕尼采:《反基督》,刘崎译,台湾志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120页。
  〔17〕《致亨利奥尔德伯格的信》,转引自杨慧林等主编《〈圣经〉新语》,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459页。
  〔18〕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27~130页。
  〔19〕Preface to Major Barbara(《巴巴拉少校》导言),网络版,国际网址:http://www.eserver.org/drama/majorbarbara/default.html
  〔20〕见《新约启示录》9:4。
  〔21〕即仆人,见《哥林多后书》11:22~27。
  〔22〕《新约加拉太书》6:17。
  〔23〕罗伯逊:《基督教的起源》,宋桂煌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1页。
  〔24〕参见浩岭:《青春、良知与铁血--〈第三帝国的兴亡〉再读札记》,载《书屋》2002年第二期。
  〔25〕许圣义:《基督教与天主教的区别》,载《中州统战》1996年3月。
  〔2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0页。   
    (本文原载《书屋》杂志200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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